“精华夏髓及图”与“华夏精髓 CHLLA CULTU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25
“精华夏髓及图”与“华夏精髓 CHLLA CULTU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50328号“精华夏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782226号“华夏精髓 CHLLA 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92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引证商标一转让申请书、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华夏精髓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为申请人所有,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