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瑞国际大酒店YUN-RAY HOTEL HOTELS AND RESORTS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云瑞国际大酒店YUN-RAY HOTEL HOTELS AND RESORTS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33093号【茶馆; 托儿所服务; 咖啡馆; 烹饪设备出租; 日式料理餐厅; 旅游房屋出租; 自助餐厅; 饭店; 酒吧服务; 养老院;】“云瑞国际大酒店YUN-RAY HOTEL HOTELS AND RES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第5360419号【备办宴席; 餐厅; 饭店; 餐馆;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汽车旅馆;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鸡尾酒会服务; 自助餐馆; 快餐馆; 】“HE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含义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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