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55156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第24055156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5156号【软垫; 床垫; 床; 家具; 支架(家具); 充气家具; 枕头; 非医用气垫; 床架; 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 】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17722号【床单和枕套; 餐桌用布(非纸制); 餐具垫(非纸制); 浴室亚麻布(服装除外); 床罩; 纺织品餐巾; 被子; 被罩; 床上用毯; 纺织品毛巾;】“VERTICAL AND HORIZONTAL ZONG HENG及图”商标
第4270133号【家具; 非金属装货盘; 软木管; 镜子(玻璃镜); 草织物; 人体模型; 非金属登记牌; 食品用塑料装饰品; 蜂房; 医院用非金属身份证明手镯; 骨灰盒; 家具非金属部件; 草垫; 窗帘环;】图形商标
第1082280号【家具; 实木家具; 金属家具; 沙发; 文件柜; 写字台; 】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权利状态不稳定。经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均予以初审公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和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关联公司业务往来合同、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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