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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悠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623714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上海悠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623714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1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

上海悠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623714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1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经宣传使用已和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0306号图形商标、第25743128号“潮三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备办宴次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茶馆服务、酒吧服务、旅馆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被驳回了,如何解决?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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