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58524499号“三九”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58524499号“三九”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24499号“三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旗下主品牌“三九”、“999”在医药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4434号“九三”商标、第10696883号“九三牌”商标、第3710721号“九三”商标、第5701973号“九三牌”商标、第10696396号“九三”商标、第46141481号“九三”商标、第10669749号“TRIPLENINE PHARMA A/S”商标、第56606596号“三九保健”商标、第43000440号“鑫九保健 安徽三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商标、第42975225号“鑫九药业 安徽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商标、第16439020号“九三”商标、第51865560号“九三”商标、第18027662号“九三”商标、第3710724号“九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此外,引证商标八、九、十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审计报告及广告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十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八、九、十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九、十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一、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一、十三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六、十一、十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十二、十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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