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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源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源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厦门源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源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69399号“源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厦门源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源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69399号“源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8328号商标、第152884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认读文字“源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769399号“源峰”商标:

商品/服务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 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 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 可下载的电子钱包;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掌上型电子词典; 远程临场机器人; 人脸识别设备 

类似群 0901;0902;     申请/注册号 58769399 申请日期 2021年08月25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厦门源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2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北楼4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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