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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62471234号“英飞凌”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62471234号“英飞凌”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1234号“英飞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62471234号“英飞凌”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1234号“英飞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3018号“英飞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诉讼受理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电焊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飞凌”与引证商标“英飞凌”呼叫、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电焊机同一种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71234号“英飞凌”商标:

商品/服务 喷雾机(机器); 木材加工机; 千斤顶(机器); 电锤; 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 气动打钉枪; 制氧、制氮设备; 喷漆枪; 电焊机 

类似群 0701;0703;0734;0735;0738;0742;0743;0746;0747;0751;

申请/注册号 62471234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29日 国际分类 7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INFINEON TECHNOLOGIES AG

申请人地址(中文) 德国85579瑙伊比贝尔格市坎芘昂1-15号

申请人地址(英文) AM CAMPEON 1-15, 85579 NEUBIBERG,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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