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日本樱花开古株式会社“樱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日本樱花开古株式会社“樱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1338号“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539号“樱花”商···

日本樱花开古株式会社“樱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1338号“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539号“樱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126685号“樱花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中。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樱花”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樱花””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271338号“樱花”商标:

商品/服务 食用木薯粉; 玉米淀粉(食品用); 魔芋粉; 玉米淀粉; 食用土豆粉; 食用葛粉

类似群 3012;

申请/注册号 63271338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15日 国际分类 30

申请人名称(中文) 日本樱花开古株式会社

申请人名称(英文) JAPANESE CHERRY KAKOO CO.,

申请人地址(中文) 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好景商业中心23-2309

申请人地址(英文) FLAT/RM 2309 23/F HO KING COMMERCIAL CTR 2-16 FA YUEN ST MONG KOK KL


上一篇:肖顺辉第62855672号“原林部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下一篇: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62471234号“英飞凌”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