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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芸隆贸易有限公司“花茶少女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广州富芸隆贸易有限公司“花茶少女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61299号“花茶少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586552···

广州富芸隆贸易有限公司“花茶少女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61299号“花茶少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58655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89074号“MISS MOUS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03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75603号“花城少女  FLOWER CITY 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897673号“花季少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303996号“花瓣少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广泛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花茶少女”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调味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61299号“花茶少女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6129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广州富芸隆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面条(3009)、调味料(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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