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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04685号“麦田品客MAI TIAN PIN K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24604685号“麦田品客MAI TIAN PIN K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604685号“麦田品客MAI TIAN PIN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第24604685号“麦田品客MAI TIAN PIN K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4685号“麦田品客MAI TIAN PIN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617560号“麦品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第24604685号“麦田品客MAI TIAN PIN KE及图”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46046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申请人:姚超,商品/服务项目:咖啡(3001)、巧克力饮料(3001)、茶(3002)、茶饮料(3002)、谷类制品(3008)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路标网官网截图;

  2、线下实际使用截图。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麦田品客”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麦品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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