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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县华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尖山DAJIANSHAN及图”商标注册仅“冰淇淋”商品通过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9
揭西县华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尖山DAJIANSHAN及图”商标注册仅“冰淇淋”商品通过申请人因第24934630号“大尖山DAJI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

揭西县华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尖山DAJIANSHAN及图”商标注册仅“冰淇淋”商品通过

  申请人因第24934630号“大尖山DAJI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56721号“大尖山”商标、第11529423号“大尖山”商标、第22167618号“大尖山虫林鸡DAJIANSHANCHONGLINCHOOK及图”商标、第15733985号“大山尖及图”商标、第17474862号“秦巴茗蘭QINBAMING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大山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糖;蜂蜜;面包;茶饮料;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四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由引证商标一、二及四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并无实质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予以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34630号“大尖山DAJIANSHAN及图”商标:

大尖山  

申请/注册号:2493463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揭西县华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冰淇淋(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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