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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81387号“小怪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59081387号“小怪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81387号“小怪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97810号“···

第59081387号“小怪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81387号“小怪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97810号“小怪寿”商标、第31670626号“小怪兽”商标、第52212743号“小怪兽 每日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物棒、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081387号“小怪瘦”商标::

申请/注册号:59081387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08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林芳芳

商品/服务项目:谷物棒(3006)、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3007)、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冰淇淋(3013)、燕麦片(3006)、食用芳香剂(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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