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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28142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第24028142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028142号【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 网站流量优化;】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24028142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28142号【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 网站流量优化;】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14557号【饭店商业管理; 广告; 会计; 进出口代理; 人员招收;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市场研究; 市场营销;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0835095号【广告策划; 商业询价;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商业管理咨询; 市场研究;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管理顾问;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商业组织咨询;】“IRIDESCENT 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商业询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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