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华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诚联 TRUSLINK”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上海信华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诚联 TRUSLINK”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5658号“诚联 TRUS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89991号“大诚联”商标、第3149814号“联诚”商标、第3149811号“联诚”商标、第50710471号“诚联”商标、第50710482号“诚联”商标、第53533548号“诚联科技”商标、第54767233号“TRUSTLINK”商标、第26392931号“TRUST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八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无论引证商标八相关撤销决定是否生效,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55658号“诚联 TRUSLINK”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 警卫服务; 私人保镖; 实体安全保卫咨询; 社交陪伴; 家务服务; 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交友服务; 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 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
类似群 4501;4502;4505;4506;
申请/注册号 62955658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国际分类 45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上海信华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2404室(名义楼层28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