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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大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爆品商学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广州高大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爆品商学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5339号“爆品商学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

广州高大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爆品商学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5339号“爆品商学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32630号“爆品云批”商标、第54699998号“爆品U店”商标、第30867940号“爆品闪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34399号“爆品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极强,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爆品商学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并取得作为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15339号“爆品商学苑”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广告; 广告宣传;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市场营销; 人事管理咨询;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会计; 寻找赞助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4;3506;3507;3508;

申请/注册号 62715339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19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高大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凌塘新村大街北8号A1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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