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力架食品有限公司纽豪斯 能量NU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山东大力架食品有限公司纽豪斯 能量NU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27404号“纽豪斯 能量N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9634763号商标、第54790006号商标、第17989724号商标、第23237622号商标、第3571910号商标、第55456613号商标、第21345889号商标、第357658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821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4393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43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的文字部分“NUT能量”与引证商标一“NUT能量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127404号“纽豪斯 能量NUT”商标:
申请/注册号:61127404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3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东大力架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巧克力(3004)、果冻(糖果)(3004)、裹巧克力的坚果(3004)、糖果(3004)、饼干(3006)、糕点(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燕麦食品(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