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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14195号“融康酸奶 RONGKANG YOGU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2314195号“融康酸奶 RONGKANG YOGU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14195号“融康酸奶 RONGKANG YOGU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

第62314195号“融康酸奶 RONGKANG YOGU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14195号“融康酸奶 RONGKANG YOGU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35772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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