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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蒙妮莎家具有限公司“蒙妮丽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4
北京蒙妮莎家具有限公司“蒙妮丽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80666号“蒙妮丽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

北京蒙妮莎家具有限公司“蒙妮丽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0666号“蒙妮丽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9794号“蒙娜丽莎”商标、第15475914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第1717021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310224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第4149443号“蒙娜丽莎”商标、第10583024号“蒙娜丽莎”商标、第20799063号“MONALISA蒙娜丽莎及图”商标、第15475872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第12977281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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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家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各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80666号“蒙妮丽莎”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8066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蒙妮莎家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家养宠物窝(2009)、家具(2001)、软垫(2013)、床垫(2001)、树脂工艺品(2006)、室内软百叶窗帘(2014)、办公家具(2001)、镜子(玻璃镜)(2004)、竹木工艺品(2005)、金属家具(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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