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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鸽第61374314号“只拍”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毛金鸽第61374314号“只拍”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4314号“只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的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申···

毛金鸽第61374314号“只拍”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4314号“只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的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只拍”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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