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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第37471540号“Ada&amo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第37471540号“Ada&amo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37471540号“Ada&amo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

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第37471540号“Ada&amo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37471540号“Ada&amo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8761476号“M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1778号“M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78788号“M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78747号“M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046560号“M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761468号“M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71678号“摩安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七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权益。

  3、申请人的“MO&CO.”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同作为服装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不仅注册了争议商标,还摹仿了其他服装行业知名商标,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对市场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在各大城市开设的实体店信息材料;

  2、申请人的“摩安珂 MO&CO.”天猫旗舰店的信息材料;

  3、申请人的审计报告书及纳税记录证明材料;

  4、媒体对“摩安珂 MO&CO.”品牌的报道材料;

  5、申请人的“MO&CO.”商标信息列表及“MO&CO.”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6、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材料;

  7、相关行政裁定书及行政决定书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1月12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Ada&amoco”与引证商标一“MOCO”、引证商标二至六“MO&CO.”的字母构成、字母排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Ada&amoco”与引证商标七“摩安珂”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7471540号“Ada&amoco”商标:

申请/注册号:37471540 商标申请日期:2019-04-12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9-06 注册公告日期:2021-02-28 专用权期限:2019-12-07至2029-12-06

申请人:谭杰鹏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2)、服装(2501)、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帽子(2508)、围巾(2511)、婴儿全套衣(2502)、T恤衫(2501)、羽绒服装(2501)、裙裤(2501)、腰带(2512)、针织服装(2501)、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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