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乎”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6
“智乎”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智乎”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99198号【杭州智乎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智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743930号【科研项目研究; 计算机租赁; 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硬件咨询; 计算机系统设计; 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计算机软件安装; 计算机软件咨询; 工程学; 】“智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品牌服务通过多年努力已在业内外获得较高美誉度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智乎”与引证商标“智呼”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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