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慕标”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6
“小慕标”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小慕标”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585835号【茶; 蜂蜜; 粥; 调味品;】“小慕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182659号【水(饮料); 果汁; 苏打水; 无酒精饮料; 花生乳(无酒精饮料); 可乐;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米制饮料; 矿泉水(饮料); 植物饮料; 】“小目标”商标
第21619537号【果冻; 食用果冻; 烹饪用果胶; 水晶冻; 明胶;】“小目标”商标
第21899514号【茶饮料; 谷类制品; 咖啡;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饺子; 红糖; 面条; 食用淀粉; 冰淇淋; 调味品; 】“小目标”商标
第22527279号“小目标”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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