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奔欧”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8
“奔欧”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16128号【水上运载工具; 轮椅; 空中运载工具; 】“奔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部分驳···

“奔欧”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16128号【水上运载工具; 轮椅; 空中运载工具; 】“奔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55199号【摩托车用点火开关; 摩托车用组合开关; 摩托车用电线束; 摩托车; 后视镜; 车辆喇叭; 小型机动车; 车轮; 车辆防盗设备; 机动车减震器;】“欧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

  二、申请人请求放弃对“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的复审申请,其剩余商品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29514号【补内胎用全套工具; 充气轮胎的内胎; 充气外胎(轮胎); 轮胎(运载工具用); 】“欧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针对该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奔欧”与引证商标一“欧奔”文字构成相同,仅汉字认读顺序存在差异,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防盗设备;汽车减震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车辆防盗设备;机动车减震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上一篇:“小慕标”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下一篇:“快乐时光”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