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被告人陶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产品达到一定数额,会涉嫌刑事犯罪,所以千万别侵犯商标权。【案情】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陶某在宣城市宣州区经营五柳品牌运营公司,雇佣江某、储某等人对外销售假冒名牌运动鞋和手···

被告人陶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产品达到一定数额,会涉嫌刑事犯罪,所以千万别侵犯商标权。
【案情】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陶某在宣城市宣州区经营五柳品牌运营公司,雇佣江某、储某等人对外销售假冒名牌运动鞋和手表,共对外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33双和假冒“劳力士”男表2块、“浪琴”男表1块,销售金额约1.4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尚未销售的“阿迪达斯”、“耐克”、“匡威”、“乔丹”、“LV”、“GUCCL”、“Prada”牌运动鞋合计787双,“劳力士”、“卡地亚”、“浪琴”、“欧米茄”、“江诗丹顿”、“Tudor”、“阿玛尼”牌手表合计112块。经鉴定,上述运动鞋和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江某、储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决陶某、江某、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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