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如管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如管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6904号“小如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62468号“如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48299号“小如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合同及发票、国图检索报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如管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报警器、手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36904号“小如管家”商标:
申请/注册号:6253690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0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记事器(0902)、网络路由器(0907)、电视机(0908)、扬声器(0908)、便携式媒体播放器(0908)、摄像机(0908)、电锁(0920)、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0920)、智能手表(数据处理)(0901)、无线电设备(0907)、智能手机(0907)、网络通信设备(0907)、电子防盗装置(0920)、复印机(0903)、电插座(0913)、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0913)、控制板(电)(0913)、电源插头转换器(0913)、互感器(0913)、视频显示屏(0913)、电栅栏(0924)、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1)、人脸识别设备(0902)、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遥控装置(0913)、电动调节装置(0913)、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0922)、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0901)、网络服务器(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