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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华利马球有限公司第17758149图形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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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华利马球有限公司第17758149图形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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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7758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b”图形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在“移动电话专用耳机”商品上对第7603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创作发表的“b”图形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带来消费者误认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2、关于“b”图形美术作品设计的陈述;

  3、2011年11月8日中国日报网发布的《Beats魔声支援 行货白色HTC灵感XE正式发布》文章;

  4、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商标的证据;

  5、媒体报道。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23期(2016年10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09年8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早于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智能电话、移动电话专用耳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2,申请人于2009年8月7日将其主张的“b”图形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申请人证据3中提交的2011年11月8日中国日报网发布的《Beats魔声支援 行货白色HTC灵感XE正式发布》一文中显示了标示有“b”图形的产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保护的“b”图形作品至迟在2009年8月7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时已经形成,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因此,在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对“b”图形作品可以主张在先著作权。由申请人证据可见,标示有“b”图形商标的耳机已进入市场流通,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途径了解到申请人对“b”图形商标的使用,从而接触到“b”图案作品,被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图形系出自其独立创作。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的“b”图形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细节、视觉效果上十分接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经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17758149 18 2015年08月26日 BDDB 比华利马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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