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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59172569号“黑卡”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59172569号“黑卡”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2569号“黑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

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59172569号“黑卡”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2569号“黑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1149号“黑卡”商标、第10254514号“黑卡”商标、第10281096号“黑卡”商标、第14492226号“黑卡”商标、第10254532号“黑卡”商标、第10828257号“黑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紫菜、腌制蔬菜”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1800;179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蔬菜色拉;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牛奶替代品);水产罐头;鱼翅;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海参(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牛奶替代品);水产罐头;鱼翅;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海参(非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被驳回了,如何解决?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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