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佳固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佳固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3日对第42292659号“佳固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398658号“施固达SHIGU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8658号“施固达SHIGU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98658号“施固达SHIGU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聚氨酯、工业用胶水等商品上,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7月28日至2030年7月27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类聚氨酯、工业用胶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在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审理中,尚未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均无固定含义,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聚氨酯、工业用胶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聚氨酯、工业用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审查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2292659号“佳固达”商标:申请/注册号:42292659申请日期:2019-11-13国际分类:第01类-化学原料商标申请人:安徽欢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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