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具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meiaoarran美澳雅兰”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广州具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meiaoarran美澳雅兰”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2874161号“meiaoarran美澳雅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098510号“雅蘭 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与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第565774号“雅蘭 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49698号“雅兰•施耐德 AIRLAND•SCHNEI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号“雅兰”,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雅兰”商标驰名认定批复、判决及其他荣誉证明;
2.类似情况商标案件裁定、决定;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
5.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
6门店照片、特许经营合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一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其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光盘资料):被申请人商品宣传情况资料、被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在“纺织品制壁挂;被子;床单(纺织品);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08期(2016年6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由喜临门床具制造厂有限公司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等商品、第24类床单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无纺布、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1]第20号文件中确认“雅蘭 AIRLAND及图”商标在第20类床垫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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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棉织品;无纺布;纺织品壁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床单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雅兰”,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棉织品;无纺布;纺织品壁挂;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驰名商标”。并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帘子布;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主要使用的床垫等商品相差甚远。争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称争议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第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meiaoarran美澳雅兰”与申请人主张的“雅兰”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领域内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2874161号“meiaoarran美澳雅兰”商标
申请/注册号:12874161 商标申请日期:2013-07-05 国际分类:24类 布料床单
初审公告日期:2014-09-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06-21 专用权期限:2014-12-28至2024-12-27
申请人:广州具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纺织织物(2401)、帘子布(2402)、纺织品制壁挂(2403)、纺织品毛巾(2405)、床单(纺织品)(2406)、被子(2406)、纺织品或塑料帘(2407)、塑料家具罩(2407)、家电遮盖物(2407)、纺织品制马桶盖罩(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