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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玩生“BONJOUR”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2
唐玩生“BONJOUR”商标注册案例被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0000032596号《关于第3310869号“BONJOU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3726号行政判···

唐玩生“BONJOUR”商标注册案例

  被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0000032596号《关于第3310869号“BONJOU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37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和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7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品味女人》广告宣传材料,虽然标注的是“法国BONJOUR(卓悦)沙龙”、“BONJOUR Paris”,但“BONJOUR”是显著识别部分,同时标注刊登广告的主体是“西安信丽彩妆”,结合信丽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该刊物系由案外的广告公司印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信丽公司在《品味女人》上刊登了使用复审商标化妆品商品的广告。此外,根据被申请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提交其他使用证据,主要包括采购化妆品包材的合同、经销商代理合同或加盟合同、产品检验报告、送货单、销售商和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的证明等,虽然每一份证据单独来看证明力有限,但在撤销复审程序及相关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于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明其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商标使用习惯、商标使用方式的差异性等实际情况,并不要求达到确定无疑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即可。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重新审理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BONJOUR品牌系列产品代理商名单及送货单;3、销售商出具的证明;4、客户产品展示照片;5、BONJOUR品牌系列产品包装设计、原材料供应商证据;6、蝶妆公司产品销售人员、公司员工出具的证明;7、产品库存及出入库打印材料及成品仓库照片、产品照片、包材、成品收发综合登记薄;8、2011年4月、5月、6月、9月-12月、2012年3月《品味女人》陕西市场日化专刊刊登的广告宣传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8月30日至2012年8月29日内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3310869号“BONJOUR”商标:

BONJOUR  

申请/注册号:3310869 商标申请日期:2002-09-17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04-02-07 注册公告日期:2004-05-07 专用权期限:2014-05-07至2024-05-06

申请人:唐玩生

商品/服务项目:化妆品(0306)、护肤用化妆剂(0306)、洗面奶(0301)、化妆笔(0306)、假睫毛(0306)、洗涤剂(0301)、胭脂(0306)、香水(0306)、口红(0306)、眼影膏(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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