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东方眼镜有限公司“海峡宝岛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1-27
福建兴东方眼镜有限公司“海峡宝岛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14966934号“海峡宝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929281号“宝岛BAODAO及图”商标、第3110047号“宝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服务来源。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相关宣传报道;
3.申请人所持有商标的信息;
4.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5月28日第155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的在第9类聚光器商品,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框等商品、第44类眼镜行等服务上,现均为宝岛眼镜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授权予申请人使用,并已在商标局备案,许可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申请人所引证的引证商标一为他人注册商标,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此项理由应予驳回。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966934号“海峡宝岛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4966934 商标申请日期:2014-07-2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5-08-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28 专用权期限:2015-11-21至2025-11-20
申请人:福建兴东方眼镜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聚光器(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