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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瑞特79” 黄瓜植物新品种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德瑞特79” 黄瓜植物新品种权案原告: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瑞特公司)被告:山东博盛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博盛种业公司)被告: 汤某【案情摘要】德瑞特公司为 “德瑞特79” 黄瓜植物新品种权人。2018年8月15日,德瑞特公司经公···

“德瑞特79” 黄瓜植物新品种权案

原告: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瑞特公司)

被告:山东博盛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博盛种业公司)

被告: 汤某

【案情摘要】德瑞特公司为 “德瑞特79” 黄瓜植物新品种权人。2018年8月15日,德瑞特公司经公证自汤某处购买取得博盛种业公司生产的“博盛99”黄瓜种子。德瑞特公司委托检测公司进行DNA谱带数据比对鉴定,结论为“博盛99”与“德瑞特79”黄瓜种子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疑同品种。德瑞特公司以博盛种业公司、汤某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德瑞特公司单方委托的检验,其检测过程和检测方法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法院依法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进行了植物品种田间对比鉴定,对比结果为经一个生长周期2点测试,测试样品和对比样品(德瑞特79)在49个测试性状中有0个性状有明显差异。因博盛种业公司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故应认定为同一品种。博盛种业公司、汤某构成对“德瑞特79”黄瓜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判决博盛种业公司、汤某停止侵权,博盛种业公司赔偿39.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根据检测鉴定意见转移举证责任,降低品种权人证明难度的典型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第二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黄瓜测试指南》中共有50个基本性状,本案虽然有1个性状未予检测,但其余49个性状经测试未发现有明显差异。在此情形下,法院准确把握了接近阈值的侵权认定标准,适时转移举证责任,若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检测结论,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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