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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盗版教材侵犯著作权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印制盗版教材侵犯著作权罪案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孙某、于某等【案情摘要】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分别联系被告人孙某和于某,要求为其印制盗版教材。孙···

印制盗版教材侵犯著作权罪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孙某、于某等

【案情摘要】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分别联系被告人孙某和于某,要求为其印制盗版教材。孙某除自己印制了4万册,又联系其他被告人印制了19万册。于某联系其他被告人共印制了9万册。张某按照标价的六五折对外出售2万册,剩余盗版教材被公安机关扣押。扣押盗版教材图书30万册,码洋价300万元,非法经营数额195万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于某及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某、孙某、于某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于某具有坦白情节,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张某、孙某、于某从轻处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盗版书籍30万册,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罚金刑的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犯罪中,依法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不仅使犯罪人营利目的落空,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客观上防止了其重新犯罪的能力。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罚金刑需要考虑的情节因素和罚金数额的确定两个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到了较大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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