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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彩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手机彩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简称移动济南分公司)被告:咪咕音乐有限公司(简称咪咕公司)【案情摘要】王立平等多位著作权人(词、曲作者)分别···

“手机彩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简称移动济南分公司)

被告:咪咕音乐有限公司(简称咪咕公司)

【案情摘要】王立平等多位著作权人(词、曲作者)分别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并提起维权诉讼。咪咕公司通过其网站的“彩铃包月”业务,将音著协集体管理的包括《美丽的草原我的家》《轻轻的告诉你》在内的涉案82首音乐作品作为彩铃供手机用户订购,移动济南分公司参与了彩铃业务的收费及办理。音著协认为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不能理解为让“所有社会公众”在“任何地方”“随时可以”获得作品。手机用户订阅并设置了彩铃后,彩铃音乐就可以被拨打人收听到,则实际上通过彩铃业务已将涉案音乐作品向公众提供,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移动济南分公司和咪咕公司合作运营的彩铃业务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移动济南分公司和咪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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