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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平板电脑侵害著作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平板电脑侵害著作权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系《新标准英语》(小学、中学)教材的著作权人。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记星公司)生产好记星平板电脑并通过线上···

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平板电脑侵害著作权案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系《新标准英语》(小学、中学)教材的著作权人。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记星公司)生产好记星平板电脑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消费者利用好记星平板电脑通过联网和输入验证码可下载外研社《新标准英语》教材的电子版本及对应音频资料。外研社认为好记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图书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好记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平板电脑中加载的图书作品文字版本等内容均与涉案图书作品文字内容相同,好记星公司以出售的平板电脑为载体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涉案图书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判决好记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好记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语:本案被诉侵权人以出售平板电脑并提供下载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的复制件,系以新的载体和方式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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