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98542图形与“七彩婉约QICAIWANYU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6第23598542图形与“七彩婉约QICAIWANYU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98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72···

第23598542图形与“七彩婉约QICAIWANYU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98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72401号图形商标、第14295932号“七彩婉约QICAIWANYU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