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巧匠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56794582号“巧匠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94582号“巧匠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13376号商标、第38864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在处于撤销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以及经营特点而设计,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巧匠儿”组成,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巧匠”、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巧匠”,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6794582号“巧匠儿”商标:申请/注册号:56794582申请日期:2021-06-09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商标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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