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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42873号“世界粮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2042873号“世界粮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2873号“世界粮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42605···

第62042873号“世界粮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2873号“世界粮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42605号“世界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3216号“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85966号“世界GOO GO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20428号“世界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275918号“世界茶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428033号“世界书店WORLD B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12787号“中茶 世界茶园  SINCE 194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294589号“世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789658号“WORLD GRANA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789659号“WORLD GRANA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789660号“WORLD GRANA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2295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世界粮仓”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均含有相同的认读汉字“世界”,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在含义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世界粮仓”构成,属于普通广告宣传语,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042873号“世界粮仓”商标:

申请/注册号:6204287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0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赵泽 

商品/服务项目:谷类制品(3008)、谷粉(3008)、玉米(磨过的)(3008)、米(3008)、面粉(3008)、食盐(3014)、醋(3015)、酱油(3015)、调味品(3016)、酵母(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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