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和·诺德”驰名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诺和·诺德”驰名商标案
原告: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简称诺和诺德公司)
被告:济南尽善尽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尽善尽美公司)
被告:山东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复大公司)
【案情摘要】诺和诺德公司系第8086078号“见图一”(诺和诺德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唯一被许可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诺和诺德使用该商标生产的胰岛素制剂等产品在糖尿病治疗领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享有良好声誉。两被告在其生产的面膜及面霜上使用了“诺和·诺德”及“NOVO.NORDISK”英文标识。面膜与面霜属于第3类:化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诺和诺德公司认为,其商标在中国区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很高声誉,为驰名商标。两被告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减弱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商标的市场声誉,给原告利益造成损害。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为诺和诺德公司在同行业创造了高利润,其广告宣传遍及全国,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多年的正面评价,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该商标为组合商标,其中“诺和诺德”文字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被告使用的“诺和·诺德”标识与之构成近似。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化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但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诺和·诺德”标识的产品时,容易误认为该商品系原告生产或其生产者使用该商标获得了原告许可,或者生产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被告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削弱了商标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为限。济南中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严格按照按需认定原则及法定标准,重点考量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对符合条件的商标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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