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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园”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稻香园”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成都市稻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成都稻香公司)被告: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稻香园公司)被告:济南市中佳佳稻香园蛋糕店(简称佳佳蛋糕店)【案情摘要】成都稻香公司享有第3063727号“见图二”(稻香···

“稻香园”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成都市稻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成都稻香公司)

被告: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稻香园公司)

被告:济南市中佳佳稻香园蛋糕店(简称佳佳蛋糕店)

【案情摘要】成都稻香公司享有第3063727号“见图二”(稻香园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注册时间为2003年3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面包、饼干、蛋糕等。济南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济南稻香园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11日,其生产的“稻香园”系列产品自2002年即获得诸多荣誉,取得一定的知名度。2007年3月7日,济南稻香园公司的股东注册成立山东稻香园公司,并将全部业务转移到该公司,延续使用“稻香园”品牌。山东稻香园公司分店分布于济南、德州、泰安等地共计51家,形成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都稻香公司认为,山东稻香园公司生产并由佳佳蛋糕店销售的糕点、月饼、面包等商品使用了“稻香园”及近似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稻香园”企业字号经过山东稻香园公司和济南稻香园公司的持续性使用,在成都稻香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商标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诉标识对涉案商标构成在先权利,被告使用被诉标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具有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显著性不高,其受保护的权利边界应限于图文整体标识。被诉标识和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存在明显区别,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带有“稻香园”文字的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不会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成都稻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实质问题是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不同权利主体在商业扩张中权利边界的划定问题。对于在先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重点考虑被告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是否具有攀附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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