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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顺辉第62855672号“原林部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肖顺辉第62855672号“原林部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5672号“原林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

肖顺辉第62855672号“原林部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5672号“原林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2128号商标、第10947280号商标、第32828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曾于2018年9月18日申请注册“原林部落及图”商标,因更换新包装特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55672号“原林部落”商标:

商品/服务 人参; 人用药; 医用艾草; 药用植物根; 药草; 膳食纤维; 阿胶(中药材); 蜂王精; 医用药物; 医用营养品

类似群 0501;0502;

申请/注册号 62855672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5日 国际分类 5

申请人名称(中文) 肖顺辉

申请人地址(中文)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斗南镇七步场村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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