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意兴”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超意兴”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济南超意兴餐饮有限公司(简称超意兴公司)
被告:山东聚成超益兴连锁有限公司(简称聚成公司)
【案情摘要】超意兴公司系第1153764号“图片”、第9787407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快餐馆、自助餐饮、饭店等。超意兴公司自成立以来,获得过“山东老字号”“山东消费者最喜爱快餐连锁品牌”等多项荣誉,在山东省内开设有百余家超意兴连锁店铺,店铺装修、装饰风格具有统一鲜明的特征。超意兴公司发现,聚成公司在山东省内多地市共发展了数十家快餐加盟店,为加盟店提供店堂装修、广告招牌等,在店面招牌显著位置标注“聚成超益兴快餐”和“图片”,店内多处标注“超益兴”“超益兴快餐”等,店内装潢也与超意兴公司的快餐店所使用的装潢近似。超意兴公司以聚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 超意兴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涉案商标在山东省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聚成公司未规范使用其自有注册商标,擅自在与超意兴公司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餐饮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并模仿使用超意兴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攀附超意兴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聚成公司经营规模大、侵权标识及装潢在加盟费中的贡献度较高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因素,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加强自主品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件裁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净化市场环境,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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