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格力”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公司)
被告:山东路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路享汽车公司)
被告:山东路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路享环保公司)
被告:北京邦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邦承公司)
【案情摘要】格力电器公司系第1215686号“图片”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空调机、干洗机、冰箱、制冷设备和装置等。格力电器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路享蓝天车用尿素溶液”,其外包装箱上标注了“图片”“图片”标识以及“让世界爱上中国造”“源自格力智能尿素机”等字样。同时,该尿素溶液还标注有路享汽车公司、路享环保公司和北京邦承公司的生产商信息。格力电器公司以路享汽车公司、路享环保公司、北京邦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诉车用尿素溶液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空调机等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但涉案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被告生产、销售带有“图片”“图片”标识的车用尿素溶液,误导公众,削弱了涉案商标与格力电器公司之间的特定联系,致使格力电器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且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让世界爱上中国造”“源自格力智能尿素机”作为广告语,具有明显的攀附格力电器公司商业声誉的主观意图,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遏制“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治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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