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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吕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公诉机关: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吕某被告人:龚某【案情摘要】吕某、龚某系夫妻关系,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的居民房内,使用购买的原料自行勾兑或者购买散装酱油进行灌装,生产印有“欣和味达美味极···

吕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吕某

被告人:龚某

【案情摘要】吕某、龚某系夫妻关系,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的居民房内,使用购买的原料自行勾兑或者购买散装酱油进行灌装,生产印有“欣和味达美味极鲜”字样的酱油,并购买印有“味达美”商标标识的包装箱,自行包装后通过物流渠道对外销售。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吕某、龚某分别通过杜某、韩某、魏某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64万余元。2017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龚某的租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印有“欣和味达美味极鲜”字样的酱油1668瓶以及制造酱油的原料、包装瓶、包装箱等。2017年10月18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龚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严重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并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但考虑到被告人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故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之内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处理,及时有效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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