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波威”侵害“七波辉”商标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七波威”侵害“七波辉”商标权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七波辉公司)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超日公司)被告:丁某被告:王某
【案情摘要】七波辉公司享有七波辉系列商标 “ ”的独占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足球鞋、服装等。七波辉公司及其品牌获得了“全国青少年专属产品第一品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第1545218号“ ”商标还于201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台湾七波威儿童体育用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台湾七波威公司)授权超日公司生产、销售的童鞋包装上,多处标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 ”商标及台湾七波威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台湾七波威”的字体大而突出醒目,形成“ ”图形和 “台湾七波威”上下组合的标识。根据超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阿里巴巴网页上的宣传,其公司童鞋的年生产能力达到300余万双,年营业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七波辉公司的商标及企业字号在童鞋行业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被告超日公司在童鞋包装上使用与七波辉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超日公司不正当使用与“七波辉”近似的“七波威”企业字号,具有攀附在先知名企业商誉的意图,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七波辉公司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超日公司虽然否认网页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有效财务账簿等证据予以推翻。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超日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根据超日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宣传内容,其获利明显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故酌情确定400万元的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本案是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及字号加强保护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显著性、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和字号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导向。确定赔偿数额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宣传的经营规模大,销售范围广,可以突破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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