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62450901号“BAACHOOLOVEU”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2450901号“BAACHOOLOVEU”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0901号“BAACHOOLOVE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第62450901号“BAACHOOLOVEU”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0901号“BAACHOOLOVE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5716号商标、第11266616号商标、第11266629号商标、第1637164号商标、第22368380号商标、第22368379号商标、第581102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六“CHOO”,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JIMMY CHOO”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CHOO”,整体不易有效区分,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50901号“BAACHOOLOVEU”商标:申请/注册号:62450901,申请日期:2022-01-28,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商标申请人:丁舒叶


上一篇:第62152550号“YAMAMOTO CREATE YOUR FUTUR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第63503936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