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HAWK”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4
“2 HAWK”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22012号“2 HAW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10502号“鹰EAG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4163号“鹰EAG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词典及英汉大字典对“HAWK”的解释、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商标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HAWK”可译为“鹰”,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鹰”文字组成及呼叫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622012 33 2017年06月12日 2 HAWK 双鹰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