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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北王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塞北王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86586号“塞北王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68225号“塞北”商标(以下称···

“塞北王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6586号“塞北王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68225号“塞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青稞酒;黄酒;烧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别主体均为“塞北”,并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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