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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隻燕窝”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4
“原隻燕窝”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02472号“原隻燕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95190号“原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

“原隻燕窝”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2472号“原隻燕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95190号“原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构成、设计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商标获得共存注册,如第3858455号“罗氏”商标与第15367042号“罗氏黄”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具有特殊内涵的标识,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原隻燕窝”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原隻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原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水产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鱼罐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原隻燕窝”作为商标使用在非燕窝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在肉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202472 29 2017年05月18日 原只燕窝      郑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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