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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毛巾被等商品上先后注册了第9903015号洁丽雅文字商标、第5268646号洁丽雅文字及图形商标等商标。2004年6月国家···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毛巾被等商品上先后注册了第9903015号洁丽雅文字商标、第5268646号洁丽雅文字及图形商标等商标。200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洁丽雅公司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毛巾被商品上的“洁丽雅”文字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洁丽雅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新疆新越丝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越公司)所有,新越公司普通许可洁丽雅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其在全国范围内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市场维权。洁丽雅公司调查发现,多家商户在店铺中销售假冒“洁丽雅”牌毛巾,构成对上述洁丽雅文字及图形商标权的侵害,损害了洁丽雅品牌价值,给洁丽雅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商户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新越公司系“洁丽雅”注册商标权利人,经其许可授权,洁丽雅公司有权使用上述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市场维权。被控侵权商品为毛巾,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户销售的毛巾吊牌上使用的商标与洁丽雅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经比对,侵权物品不具有正品毛巾特有的防伪标记。涉案商户销售了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且无法证明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商户在举证时能够提供供货清单、发票等并能达到以上证明标准的,才能认定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从而免除商户损失赔偿责任。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本案中,商户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部分商户虽然提供了销售清单等证据,但清单上没有供货单位签章,也不能证明与被控侵权商品之间具有关联性,无法说明商品提供者及证明商品由商户合法取得,应当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因此,呼吁广大终端商户和经营者,虽然日用品进货价格较低,但仍不能忽视索要和保存有效进货凭证,否则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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